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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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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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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为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遵循的一个原则是“共债共签”,借据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或没有签字的一方事后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追认;另一个原则是“共债共用”,共同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两被告共同签字的借据,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对借款有追认的意思表示,未能提供案涉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李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两被告在案涉借款发生时处于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在此前提下,两被告共同借款可能性较小,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对李女士的诉请。
넶27 23-05-22 -
用人单位不能以内部承包协议排除劳动关系
从本案可以看出,现实中的承包合同并不是该合同法律性质认定的唯一判断标准,只是提供了指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形成承包关系,仅仅靠签订的承包合同并不能证明,还需要根据双方在实际中权利义务履行的情况来判定。当承包关系的主体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出现平等性和隶属性的身份竞合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通过书面合同的核心分析合同本质属性,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不能试图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掩盖实际用工的行为。用人单位转换、改变经营机制,无法改变承包者的劳动者身份,内部承包协议也不能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应按照政策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为维护各方权益,也为营造良好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积极作出转变。
넶26 23-05-22 -
有限公司向法定代表人借款,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